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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两会慈善之声

随着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胜利闭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广谋良策、广聚共识、共商大计。今年的《两会慈善之声》也如期而至。让我们来看看今年两会关于公益慈善都有哪些建言献策~

崔根良:建议为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松绑,鼓励企业家投身终身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18年前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当前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实际情况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企业集中资源高效高质量推进慈善项目。”崔根良建议,分类施策、合理管理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鼓励更多民营企业家终身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崔根良在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在日常运行和管理中面临着诸多束缚和桎梏。“《基金会管理条例》对非公募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要求基本上套用公募基金会,不符合非公募基金会在平均固定资产、资源配置、职工人数相对偏低的实际运行情况,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难以落地实施。”他建议,加快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制定出台符合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基金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单行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使更多民企“轻装上阵”,更好推进实施慈善项目,惠及更多社会弱势群体。

崔根良还建议放宽对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长的任职资格条件,放宽民营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理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不得任期连任两届等限制。“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家要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就要辞掉所有原来已担任的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他看来,政策环境应鼓励民营企业家只要有意愿、有能力,就要坚持把公益慈善做下去,营造和弘扬人人慈善、终身慈善的社会氛围。

则悟大和尚:推动网络慈善可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南普陀寺方丈)

则悟直言,网络慈善的发展,为中国慈善事业注入了新活力。不仅加快了慈善事业多元化创新步伐,也实现了慈善资源的最大化开发。不过,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匿名性,以及针对网络慈善的专门规范尚不多见,一些乱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慈善的积极性。

则悟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在慈善法的基本框架下,厘清网络慈善活动边界,针对网络慈善的特性,增设对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等主体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考虑将个人求助纳入规制范围,对打赏、网络配捐等现象予以定性,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各类网络慈善参与者提供具体、清晰的行为依据。加强对网络慈善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比如将发布虚假信息骗捐、诈捐行为明确界定为网络诈骗犯罪。

则悟还建议,要完善统一的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状况、募捐数额、善款使用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披露,让每一笔款项透明可查。

罗卫东:优化个人捐赠税收优惠,助力共同富裕

(全国政协委员、浙大城市学院校长)

罗卫东表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对个人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起到了一定的补偿作用,但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力度、精准性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回报社会考虑,当前的政策还存在不足。

罗卫东建议放宽个人慈善受赠准入,允许依法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后进行临时性登记,取得临时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时,采用加计扣除法,加强个税扣除政策调节力度。建议参考新加坡个人对公共慈善机构的捐赠可获捐赠额的250%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个人捐赠支出采用加计扣除法。

此外,建立公益慈善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形成数据交互,扣缴义务人或个人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通过个税申报系统进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模块,提取捐赠数据并享受扣除。

翁国星:推动公益慈善事业 为共同富裕打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福建省委副主委、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院原院长)

翁国星指出,从目前整体情况看我国慈善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慈善事业在我国发展仍然相对滞后。

对此,他建议,要完善政策法规,建立配套指导。在慈善机构日常运营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态势不匹配,规范细则修订滞后。从相关法律立法时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该在一部大法实施的同时,就要有配套的细则规范来作为配套指导。但是我们如今还在延用着199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尽管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慈善法》的指导下取得日新月异的进步,对于每个慈善机构,在运营管理中,都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或随时出现困惑的现实问题。虽然,民政管理部门相继也有零散的针对专项问题的法规颁布,以补之缺;但是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将《慈善法》涉及在执行层面上的问题进行覆盖的系统而全面的新《条例》出台。导致一方面贯彻2016年的《慈善法》;另一方面回头履行12年前的《条例》,经常让实际运营处于困顿甚至无章可循境地,所以配套的系统化的法规应尽快出台。
翁国星还建议,要改进税收制度,鼓励捐款。他认为,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而美国的遗产税,是鼓励富人捐款做慈善的巨大助推器。依照法律,2011年后美国人将为超出100万美元的遗产向政府缴纳55%的遗产税。遗产捐赠不仅可以免税,家族后人还可以按照先人的遗愿世世代代管理基金会,可以在那里授薪就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相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规定公益基金会资产增值收入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这十分不利于富人捐款办非公募基金会。其他国家对基金会资产增值几乎都给与免税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基金会年度支出占上年资产的5%,投资收益则只缴纳1-2%的消费税。我国的税制不利于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和壮大,不利于慈善组织参与国家第三次分配。

朱晓进:加快社会工作专项立法进程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朱晓进建议,要加快社会工作专项立法进程,让法治护航社会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朱晓进在调研中发现,社会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工薪酬待遇不高、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完善、重点领域社工岗位开发不深入等问题。社会工作亟待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朱晓进表示:“加快社会工作立法,有利于推动社会工作力量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是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他提出,社会工作立法应围绕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点关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机构培育发展、专业岗位开发、学科教育发展等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要素,厘清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核心概念,加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激励保障及权利维护,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完善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形成社会工作发展合力,推进新时代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陈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陈玮说:“近几年来我一直都在关注婴幼儿照护服务这方面的内容,我在想可不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来参与我们婴幼儿这方面的建设。第一,比如在老旧小区进行场地改造,在新办小区设计0到3岁的幼托机构,因为我们还是需要就近原则,离家里近接送也比较方便。第二,这样的企业进来以后,还是需要政府扶持,给予场地租金的减免、水电费还有税费等等各方面的政策扶持,这样才能够吸引企业加入。第三,有了硬件支持,还需要有软件支撑。经过调研发现,现在幼托机构里面非常缺少专业人员。这个专业人员不单是我们所说的老师、育婴指导老师、育婴师还有我们的生活管理员,这些其实在整个幼托机构当中都是非常缺乏的。所以,建议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扶持措施,比如有专门的考证制度,或者是可以鼓励幼师人员、卫生人员加入到幼托机构中。”

刘金接: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保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慈善组织如何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刘金接建议:

首先,政府要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其次,各级民政部门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向关爱儿童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倾斜。再次,要加大对未保领域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榜样。在“中华慈善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中,对在未保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慈善项目加大激励力度。

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政府部门人员有限、部分地区财政并不富余的背景下,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优秀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他们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尤为重要。对此,刘金接建议,第一,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各级慈善会和基金会,要发挥募资能力、链接资源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筹集资金用于未保类公益慈善项目。第二,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枢纽作用,为未保类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社会组织与爱心企业开展常态化、专业性强、实效性强的项目合作,促成慈善需求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第三,向未保类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培训和专业辅导,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特别是在公益项目管理、推广传播、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农工党中央:促进我国慈善医疗救助健康发展

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挥了辅助的“救急难”作用,但仍然存在法律政策支撑缺乏、救助不够精准、信息整合不足、救助组织缺乏有效联动以及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率与水平。

对此,农工党中央建议:

一要完善相关政策并出台指导文件。加强慈善医疗救助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要建立慈善医疗救助协调组织。明确慈善组织与政府救助体系之间的角色分工和责任范围,协调各个慈善组织的慈善救助活动,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建立合作沟通机制,统筹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对象。通过有效协调政府与慈善组织、各个慈善组织间的救助活动,提高慈善医疗救助的效率。

三要组建慈善医疗救助网络平台。整合各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精准发布慈善救助资源的信息;审核并共享被救助者的供给和需求信息。

四要加强监管,提高公信力。加大政府监督力度,不断完善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依法查处以慈善医疗救助名义开展的非法营利活动;完善慈善医疗救助组织的公示制度;明确独立于捐赠方、受赠方、募捐方的权威监管主体,对求助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使募捐过程及善款使用情况始终保持“阳光透明”。

五要拓宽慈善医疗救助募捐渠道。通过明确宣传重点、拓宽宣传渠道、拓展宣传范围,使大众了解慈善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人积极参与慈善医疗救助捐赠。

马秀珍:发展康复医疗 助推健康中国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各类残疾人约8500万、慢性病患者3.4亿、老年人口2.5亿,为他们提供康复服务,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但我国当前的康复服务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康复服务资源短缺、康复资源分布不均、康复专业人才缺乏、康复医保政策亟待完善等方面。

为此,马秀珍建议,优化调整康复医疗布局。合理统筹资源,推动部分综合医院转型为康复专科医院,推进二、三级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疗康复机构,大力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康复医疗服务机构与养老、护理机构的合作,加快建设更多规范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康复专业人员绩效激励机制,鼓励社区开展康复服务。

刘贵芳:建议安乐死合法化,惠及更多不治之症患者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刘贵芳解释,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刘贵芳说,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主动结束痛苦,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民进中央:调动社会力量扩大课后服务供给

作为“双减”政策实施主体的教师,一直未有相关的激励与保障政策出台,有一些地区也未严格执行“双减”政策中对教师权益的保护规定。对此,民进中央提出建议,为教师提供有效的激励与保障。盘活编内外教师资源,加强优质师资供给,确保各学校师资增减基本与生源增减同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扩大课后服务供给,系统筹划、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课后托管服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探索实施弹性上下班和补充休息制度,落实中小学教师减负政策,优化教学评比考核和督查检查安排;综合运用经济和管理措施,为教师提供有效激励与保障;综合施策,精准支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针对教师在“双减”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及时准确了解并提供有效的培训支持。

崔建梅: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组合拳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第一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总校校长)

针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崔建梅建议,一是根据目前乡村交通发展情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普及情况,积极推进乡村学校布局调整,解决农村中小学规模过小、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加大定向公费师范生的培养力度,让这支队伍更加充实。三是创新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按照优于城市师生比的比例,通过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跨学科等方式,调整乡村学校编制,缓解乡村学校人才短缺问题。四是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待遇,使其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为长期在乡村工作的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为青年教师提供公寓;大幅提高乡村教师补贴。

孙维:建议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

孙维建议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服务供给,孙维有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加强居家社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补贴力度,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尤其是吸引大专院校养老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领域工作;另一方面,加大老年医学、心理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能力水平,进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孙维觉得,这些社会力量可适当下沉到居家社区养老领域,展现更大作为。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资源整合、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以建设或改造,切实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居家社区养老领域的经营成本。此外,各地政府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发挥其独特优势,更好地满足居民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袁亚非: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

袁亚非表示,很多普惠托育养老机构被诟病“普而不惠,惠而不实”。从部分一二线城市来看,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支出的主流水平在3000元至6000元,这是绝大部分家庭无法承担的,另一方面,这个收费水平很难对社会资本形成较大的投资吸引力。

袁亚非建议,鼓励慈善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在街乡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开展婚姻、托育、养老基本服务。

其中,包括认定婚育养老服务项目为慈善项目;允许慈善组织接受各界捐赠,用于支持婚育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婚育养老服务场所、设备产品,并配套企业和家庭的融资租赁和回购共享政策;大力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并配套风险防范和志愿补贴政策;支持对有意愿的社区物业服务人员、全职妈妈和低龄老人进行养老护理、托育照护、关怀慰藉、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于旭波:构建完善的现代养老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通用技术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64亿老年人,其中约4000万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需求多达600多万,而全国的养老护理员只有50多万人。即便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的规划,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缺口依然巨大。于旭波表示,专业护理人员短缺是制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养老产业的发展。

“要多渠道扩充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数量。”于旭波建议,推进落实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养计划。加快推进人社部、民政部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等落地落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资质企业等方式,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于旭波表示,类似的政府支持政策可以持续在全国推行,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本科和大中专毕业生,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或月度补贴,增加养老服务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保持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罗瀛: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

罗瀛认为,只有建立慈善领域的监督制度,使得善款从募集到使用全过程处于监督之下,才能使慈善事业运行在制度的阳光下,最大程度避免慈善腐败事件的发生。探索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罗瀛建议:

一、 出台司法解释或适时修改《慈善法》,明确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法律依据。针对违反《慈善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方式募集、管理或使用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捐款,致使相关款项遭受损失或未用于所承诺目的,又或者促成该机构获取了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慈善组织,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登记且三年内无违法记录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依法登记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慈善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慈善监管部门正当履职。

二、 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对于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及为满足慈善目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应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慈善组织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三、 探索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司法解释,减免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能更好弥补慈善事业的物质性损失,也有利于更好修复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董明珠:公益诉讼可探索监督“996”顽症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

近年来,检察机关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检察职能,联合各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探索开展“996”相关公益诉讼工作。在董明珠看来,检察机关对“996”工作制进行监督,为相关劳动者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十分有意义。对于非必要的长时间工作制及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检察机关则可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形成正向、积极的工作环境。

“政府应逐步放开企业对法定节假日安排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结合不同工种特点,在取得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灵活制定具体的调休政策;同时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和监督机制,避免部分企业滥用政策,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董明珠代表建议。

张树华:应建设公益性国家人文社科知识资源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张树华表示,目前,我国人文社科领域,相关数据中心、知识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只有中国社会科学院、部分高校和公共图书馆建设了一些人文社科领域的共享数据库。其中,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积累了成功经验,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为给广大人文社科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权威性的知识服务,张树华提议建设“国家人文社科知识资源库”。他建议由相关部委牵头、科研单位积极参与,出台方案,集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等公益性数据库平台,整合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学术出版领域学术资源,建设“国家人文社科知识资源库”,采取合理规划、集中投入、联合共建、全国共享的方式,建设面向国内外用户的免费知识资源使用平台。

在资源方面,出台涉及版权问题的管理办法,整合人文社科各学科领域的文献信息资源,形成科学覆盖最广、文献种类最全的资源库;在平台方面,采用统一出口、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形式,建设技术领先、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的数据平台;在知识推广方面,采用各方协作、利益共享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广大用户提供类型多样的文献服务,使其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成就的重要窗口和交流学术信息、传播学术成果的重要舞台。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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