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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合力抗疫”项目捐赠量日渐平稳,日公示调整为周公示(每周一),敬请继续关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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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可抵税 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

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决定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公告内容中“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将作为纳税抵扣费用。一直以来慈善捐赠作为个税抵扣的指标,常常被忽视,尤其是个体捐赠人参与捐赠后,由于捐赠额度不高,选择一捐了之的情形时有出现。

但并非向慈善事业捐赠都会进行税收抵扣,只有向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收抵扣。

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捐赠抵税是每位捐赠人的权利,抵扣金额大小有别,但一张张单票据承载着每一位捐赠者的爱心,展现着公益组织的专业。

公益捐赠“抵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前提。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捐赠情形,为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而捐赠。二是接受捐赠的机构属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各项规则做出了规定。

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一般性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捐赠之前应纳税所得额*30%。具体操作上,在每年上半年的规定期限内,公民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对自己上一年的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个税汇缴中,有三种情形享受税前扣除,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是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是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是,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企业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种汇算情形及内容

根据《公告》内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则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是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以下情形则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是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三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转载:社会与公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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