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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慈善法实施四周年,配套法规、最新进展汇总

2020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四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组在7月中旬至8月底对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过四年的发展,《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制订情况如何,有哪些具体进展?《公益时报》记者进行了梳理。(点击配套法规名称可全文阅读)

一、慈善组织

1 慈善组织设立

《慈善法》: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配套法规: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登记证书印制标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制标准。

2 已设立机构认定慈善组织

《慈善法》: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配套法规:
2016年9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正式施行。认定办法明确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五项条件,以及不予认定的四种情况。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二、慈善募捐

1 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配套法规:
2016年9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符合的九项条件。

2 互联网公开募捐

《慈善法》: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配套法规:
2017年8月1日起,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2项行业标准正式施行。

两项行业标准对明确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在性能、功能、安全、运维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在指定、运行、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平台实行申报遴选制度,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作出指定。平台每半年接受全国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考核1次。截至目前,遴选已经进行过两次。还在开展工作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有20家。

3 公开募捐平台管理服务

《慈善法》: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配套规章:
2016年8月30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对外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强调,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4 公开募捐备案

《慈善法》: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配套规章:
2016年9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三、慈善信托

《慈善法》: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配套法规:
2017年7月,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四、慈善财产

1 慈善财产保值增值

《慈善法》: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配套法规:
2019年1月1日起,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进行了明确。

2 管理费用

《慈善法》: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配套法规:
2016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各类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列支比例。分别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规定了在计算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数额代替上年数额以及上年总收入的调整方式。针对小规模慈善组织运转的实际特点和慈善组织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许年度管理费用不适用一般规定;不允许因捐赠协议的单项约定违背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整体规定。

五、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

《慈善法》: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配套法规:
2017年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条例》强化了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六、信息公开

《慈善法》: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配套法规:
2018年9月1日,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回答了慈善信息为何公开;慈善信息谁来公开;慈善信息怎么公开;慈善组织重点公开什么信息;怎样落实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等问题。

七、促进措施

1 企业捐赠税收优惠

《慈善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配套法规:
2017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 股权捐赠税收优惠

《慈善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配套法规: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 慈善组织免税

《慈善法》: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配套法规:
2018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通知》明确,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同时满足八项条件,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八、信用建设

《慈善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配套法规:
2018年1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办法》共26条,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范畴;二是规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三是规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具体情形;四是确定信用监管的程序要求,包括认定程序、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五是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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