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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民政部最新回应来了,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的直接反映,是志愿者的爱心档案。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是志愿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1月25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在民政部举行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给出了最新回应。

    据李波介绍,为了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从七个方面作了规定。《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经2020年11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李波介绍,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了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提出了新要求。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授权性规定,制定《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但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记录证明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两类主体可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办法》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谁可以为志愿者开具这个证明呢?

    李波表示,首先,《办法》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

    其次,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如果请当地志愿者协会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那就要看该志愿者此前是否参加了该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是,那么该协会就可以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果不是,该协会就不能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办法》规定,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组织首先要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信息。其次要记录志愿者参与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此外,志愿者如果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了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者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七方面规定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有关情况的直接反映,是志愿者的爱心档案。为了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据李波介绍,《办法》从7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将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明确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真实原则要求记录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准确原则要求记录的内容要客观精准,尤其是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要避免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完整原则要求记录的信息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应记都记,不要有遗漏;无偿原则要求不得向志愿者收费,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记录开展营利性活动;及时原则要求尽快把需要记录的信息记录下来,尤其是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避免间隔太久影响记录的准确性。

    二是规定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三是规定了志愿者有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利。志愿者可以随时掌握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情况,了解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是规定了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修改。

    五是明确了信息汇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现汇集,形成更加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六是建立了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民政部门通过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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