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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实施18年被废除 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不绝于耳的存废争议之中,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终于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彻底消失。对于嫖宿幼女行为的惩处,一律按强奸幼女论处。8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并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1997年修订刑法时单列嫖宿幼女罪以来,特别是近年,呼吁“废嫖幼”的声音此起彼伏:量刑比强奸罪轻,成了某些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让受害幼女贴上不良标签……但也有人认为: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18年前,设立嫖幼罪的初衷何在?往后,奸淫幼女会得到法律更严格的惩处吗?连日来,大河报记者走访专家、学者与律师,对此进行了调查。

  重磅

  嫖宿幼女按强奸幼女论处

  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即为存废之争不绝于耳的“嫖宿幼女罪”。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资料显示:1997年刑法修改时,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罪名。在1997年以前,嫖宿幼女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嫖幼罪单列之后的5年里,奸淫幼女罪并未取消,直到2002年,奸淫幼女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正式取消。

  探因

  设立嫖宿幼女罪初衷有三

  8月29日,大河报客户端第一时间发布了本报记者在现场采写的“嫖幼罪被废”的消息,引起读者强烈关注,其中不少人“点赞叫好”。也有人问:“废嫖幼”呼吁了这么多年,现在取消了。那么当初为何要单列此罪?

  “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透露,1997年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对这个主张,立法机关非常重视,认真讨论后,认为应当采纳。”

  当初设立的初衷有三

  一,有必要对强奸和嫖宿作出区分。

  二,对幼女的保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晓江律师告诉大河报记者: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对性交易没有年龄设定,除奸淫幼女的行为定性为犯罪外,嫖宿幼女的行为一般以治安处罚处理。幼女尚处成长发育时期,极易被人引诱或因家庭困难走上卖淫之路。“当初,单列嫖幼罪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明确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便是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也构成刑事犯罪。”

  三,严惩嫖宿幼女的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曾对媒体指出:当年单独成罪,其实带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就是5年,这在刑法中较为少见——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纵深

  嫖幼罪的“原罪”何在?

  既然设立嫖幼罪的初衷“用心良苦”,那“废嫖罪”的声音又是因何而起?

  普遍认为“废嫖幼”是从贵州省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曝光开始。2007年至2008年期间,该县几名国家干部,包括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教师有组织地嫖宿女学生,其中有4人是未满14岁的幼女。当地检察机关以嫖宿幼女罪提起公诉,最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一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7年。

  性质如此恶劣,按嫖幼罪判定,最高只判了14年!如果按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判处,最高则可处死刑!

  这当即引发争议。在习水案之后,每当有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的恶性案件发生,“废嫖幼”即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浙江官员“嫖宿学生处女”,2013年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件……

  对于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认为,嫖幼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存废之争·观点主废派: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

  2008年以来,中国社科院刘白驹、全国妇联原副主席甄砚、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先后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各级妇联、维权机构也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建议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

  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从1997年下半年的135件猛增到2000年的3081件,翻了近23倍。“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手伸向未成年女童。”“主废派”认为。

  司法实务派:是否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指出:最高法等四部门2013年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划界:“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已经有效防范了上述执法环节层面的问题。最近两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因此,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是否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

  相关数据

  有调查数据显示“嫖宿幼女罪”的发生率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高危和井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总体上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嫖幼罪与强奸罪哪个量刑更重?存废之争·焦点

  孙晓梅等人士认为,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幼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

  但也有人反对上述观点。有法律界人士告诉大河报记者,强奸罪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不能片面地说嫖幼罪没有死刑就一定轻。”宋晓江律师认为:如果强奸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嫖宿幼女罪则至少判刑5年。

  同一事务所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律师则持相反看法: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5年,强奸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4年至7年。从最高法的量刑意见来看,强奸幼女的量刑起点并不比嫖幼罪低。而且,强奸的最高刑为死刑,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强奸罪的社会谴责程度也远大于嫖幼罪。

  嫖幼罪给受害幼女打上了不良标签

  孙晓梅认为,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

  “为幼女打上不良标签,使其二次受害,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最大理由。”王殿学律师认为:哪怕是14岁的幼女,也属于未成年人,也没有独立的性的处分。“设立嫖幼罪,相当于没有把她们当作受害者来对待,而是把她们的行为视为不法行为,只是因为未成年而免予处罚,是非常不恰当的。”

  存废之争·看法取消嫖幼罪合乎法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删除嫖幼罪写入三审稿并获得表决通过。


  “此举体现了民意。”王殿学律师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有利于保障刑法的统一适用,有利于处罚时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刑罚公正。

  宋晓江律师则认为:此举能更好地保护幼女权益,避免了将受害幼女定义为卖淫者的二次伤害。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情树撰文认为:为了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身心健康,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于不管什么场合下的幼女都应当给予同等的对待和保护,没有必要做区分。“不管什么场合下的幼女,其同意和承诺均无效,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他指出,取消嫖幼罪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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